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1995年4月以前认定的19件驰名商标及1997年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均已达到认定期限。国家商标局现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一、认定时间已满三年的驰名商标,自满三年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原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三、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申请时,应当说明其法律诉求情况,并附送近三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年销售量、利税、同行业排序等资料,并须经国家级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及广告发布情况的材料。
四、驰名商标认定满三年未经商标局再次认定而在广告或其经营活动中称其为驰名商标的,按《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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