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10月1日起,《家具使用说明》就已经在全国强制实施,要求出售的家具必须具备使用说明(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
《家具使用说明》明确规定,当家具结构、型式、材料等改变时,使用说明的有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作相应修改。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和家具对应的使用说明。
家具消费进入品质消费阶段,刘发刚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家具的时候,要通过家具使用说明书详细了解清楚材质、有害物质等,提高自身消费意识。”
附:国标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基本要求
①出售的家具必须具备使用说明(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
②家具名称必须反映家具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规定名称的家具,应使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
③使用说明必须明确说明家具用途和适用的环境条件,并根据家具的特点和需要给出结构、所用材料、性能、型式、规格和正确运输、安装、使用、保养的方法、要求。
④出售的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使用说明必须对国家有关要求和指标给予说明,并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实际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
⑤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但使用不当仍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使用说明必须写明使用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内容。
⑥当家具结构、型式、材料等改变时,使用说明的有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作相应修改。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和家具对应的使用说明。
⑦使用说明书可按具体家具编制,也可按家具品种分类编制。按品种分类编制时,其参数或内容要求不同的部分应能明显识别。
⑧随家具提供给消费者的说明书必须标明所购家具的具体型号和生产日期。
⑨家具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出版日期。
⑩家具使用说明与生产者、销售者送发、播发的同种家具的资料,例如宣传资料、广告等的内容必须一致。需要时,必须在使用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安装、使用家具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
需要时,必须在使用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安装、使用家具前,请阅读使用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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